仲裁请求: 1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000元;2、支 付2022年05月16日至2023年03月07日月工资64760.28元;3、支 付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03月07日年休假工资8275.86元; 4、 支付2020年11月23日至2023年03月07日延时加班工资
8053.45元。
审理查明: 围绕申请人的请求与双方的答辩,本委经审理
查明以下事实:
一、 申请人2020年11月23日进入被中请人单位担任产品经理,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8656元/月。
二、 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以拖欠工资为由,提出与被中请人解除劳动关系。
三、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工资。
四、 经申请人认可,被中请人已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工资2713.3元。
五 、经被申请人认可,应向申请人支付5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275.86元以及加班工资8053.45元。
六、经中请人确认,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6日 至2023年3月7日期间工资64760.28元的仲裁请求,实际为要求 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
1575.43元。
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社保明细、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 以及公积金明细,被申请人提交的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
书》《离职人员工资结算单》等证据及《庭审笔录》等为证。